《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调整民事生活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原理有较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打下基础。
绪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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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民法的地位、民法的对象、Pandekten模式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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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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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权利能力、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任意监护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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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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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法人的本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设立中的法人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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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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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合伙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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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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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难点 |
法律行为概念、私域自治与契约自由理解、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与解释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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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意思表示的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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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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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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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强制性规定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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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结构不对称之合同效力的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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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三种思路、格式条款规制问题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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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条件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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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条件 期限利益的放弃和丧失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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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代理总论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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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显名 代理权的范围、限制 代理行为的有效性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 表见代理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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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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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时效制度的理由 罹于时效的权利 时效的援用 时效利益的放弃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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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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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原则内涵 一般条款 |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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